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章 其它组织
第五章 交流 网络平台
第六章 活动及会议管理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及使用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章 附则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交费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会员除名
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予以除名:
1. 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2.从事非法活动或有重大不诚信记录;
3.严重损害本会社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4.严重违反本会制度并造成恶劣影响。
一:会员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同时设理事会。会员大
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2. 制订或修改章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3. 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4. 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5.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位。
6. 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7. 审议决定名誉会长、高级顾问的聘任和解聘;
8. 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9. 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组织机构
1. 名誉会长(多人):对本会的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在日中各界知名人士担任本会名誉会长、
永久名誉会长,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本会会长退任后,出任本会名誉会长,做出特殊贡献的,出任永久名誉会长。
2.会长(1人):负责整个本会的统筹和发展,主持整个本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主持年度会员大会,对各个分会进行管理、沟通,
联络并团结各同乡会会员;
待条件成熟的时候,视情况成立本会分会、经友会。基金会、实体公司等,每个会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所在地区选择参加各个分会。
1. 日本分会:发展日本东京以外地区的本会会员,组织会员活动;实现在日上海人在日本全国范围的交流;
为在日本东京以外城市生活的上海人提供各方面的帮组。
2.经友会:成员首先必须为本会付费会员或理事;且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商务知识,热心于日中商务交流的人士组成;
负责管理和运营基金会及本会直属的实体公司。
3.基金会:由有互助精神的会员组成,负责对本会基金的合法运行和同乡中需要帮助的单位及个人提供经济方面的帮助;同时以非经济手段协助上海同乡解决生活中出现的实际困难;赞助其他有益于日中交流的公益事业发展等;
4.实体公司:提供会员投资和经商的平台,实行股份制。由出资股东共同经营,自负盈亏,按理事大会决议,
将部分利润捐赠给在日上海人基金会,或捐助给本会用以提高会员福利,且其余利润可以分配给出资会员。
实体公司的股东在股份转让时必须优先考虑本会会员。
本会以“日本上海人同乡会”网站为自己专属的及时交流平台,作为对外宣传和发展会员的主要窗口,收集整理相关信息。
同时成立日本上海同乡会邮件群及网络揭示板供各同乡之间更加及时良好的沟通互动。
1. 每年以东京为主场组织一次大型同乡联谊会活动(即年度会员大会)、更新会员通讯录、公布本会财务状况、
讨论本会的运作和发展模式等;
2. 同乡公司开业、结婚等,应同乡要求可在网上公布,并号召同乡提供祝福及支持;
3. 根据各同乡的兴趣爱好组织各种类型的活动,必要时可以申请本会经费资助,由理事会讨论审核通过。
1. 常务理事会议
1.1 会议次数:每2个月召开一次;
1.2 参会对象:会长、常务副会长,理事及事务局长;
1.3 会议时间:每个月第四周星期六 15:00——20:00;
1.4 会议形式:由于参会人员分布较广,故以电话会议或网络视频会议为主,有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举行见面会议。
2. 理事会议
1.1 会议次数:每2个月召开一次;
1.2 参会对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
1.3 会议时间:每第2个月第3周星期六15:00——20:00;
1.4 会议形式:由于参会人员分布较广,故以电话会议或网络视频会议为主,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举行见面会议。
3. 商业投资联谊会议(经友会)
3.1 会议次数:以季度为单位,每3个月召开一次;
3.2 参会对象:本会内各企业主,自营者,在公司任职采购、业务、高级管理及有兴趣参加者
3.3 会议时间:每第3个月第4周星期天15:00——20:00;
3.4 会议形式:在同乡会办公室内以商务圆桌会议的形式举行。
4. 日本各分会会议
4.1 会议次数:每3个月召开一次;
4.2 参会对象:各地区副会长、各地区8位常务委员及有兴趣参加者;
4.3 会议时间:每个月第1周星期天15:00——20:00;
4.4 会议形式:由于参会人员是以本区为主,故以见面会议形式为主。
1. 各会员单位及个人入会的年费;
2. 各会员单位及个人的捐赠;
3. 以本会集体名义进行各种投资的合法收入;
4.政府资助。
会长一名,副会长3名:会费10万日元/年
常务理事3名:会费10万日元/年
非常务理事3名会费8 日元/年
监查理事:会费8 万日元/年
事务局长:会费6 万日元/年
其他日本经友会成员会费均为6万日元/年
日本上海人同乡会普通会员均为免费
1. 日常运营费用:房租、水电、网站、招待费、薪酬、话费补贴及其它日常开支。
2. 组织各种会议及活动时的正常开支。
3. 资助同乡中遇有特殊困难者。
4. 根据实际情况对各种日中文化及经济交流事业的投入。
5.以本会集体名义进行的各种投资(由本会理事会讨论决定)。
1. 活动经费管理: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在每次活动结束后进行结算,活动费用的使用情况在网上公布,
并在每年会员大会上对财务状况进行汇报,接受会员的监督。
2.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3.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4.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5.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在日华人经友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6.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1.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2.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事务局审查同意,并报理事会核准后生效。
1.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会议提出终止申请,终止申请须经过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总领事馆审查同意。
2.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3. 本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总领事馆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4.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日本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1.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2.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日本上海人同乡会所有。
3.本章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总领事馆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附件:发起人名单 (文件编号:JSPA-T-001)
组织机构图 (文件编号:JSPA-T-002)
入会须知 (文件编号:JSPA-T-003)
入会申请书 (文件编号:JSPA-T-004)
第一次理事会关于会员会费的决议书(文件编号:JSPA-T-005)
第一次理事会关于会长及以下各职务委任的决议书(文件编号:JSPA-T-006)